2.法人的类型
营利法人 |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 ||
营利法人依法应当设立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可以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 | |||
非营利法人 |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 ||
事业单位法人 | 概念 | 指由政府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两类 | |
资格取得 |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 ||
组织机构 | 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 | ||
法定代表人 | 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 ||
社会团体法人 | 概念 | 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行业协会以及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 | |
资格取得 |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
章程 | 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
组织机构 | (1)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2)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 | ||
捐助法人 | 基金会 | 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如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 | |
社会服务机构 | 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提供社会服务,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如民办非营利学校、民办非营利医院等 | ||
捐助法人 | 资格取得 | (1)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2)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 |
章程 | 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 ||
组织机构 |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 ||
剩余财产处置 | 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 ||
特别法人 | 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 ||
机关法人 |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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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
设立依据
通常需要特别法规定(如《公司法》)
大多依据民法的规则设立
设立目的
实现社员本身的利益
满足社会公共利益
法人的能力
广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
只能从事非营利活动
组织形态
原则上只能采取社团形式(但存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特例)
社团形式、财团形式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