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大纲要求:熟悉)
1.宣告失踪
| 申请宣告失踪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利害关系人:(1)被申请人的近亲属;(2)依据民法典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提示】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 |
| 下落不明起算时间 |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
| 财产代管人 | (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代管有争议,没有上述规定的人,或者上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 | (1)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2)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3)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撤销失踪宣告 | (1)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2)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
考点三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 个体工商户 | (1)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2)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包括应缴税款,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
| 农村承包经营户 |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2)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包括应缴税款,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
2年前
| 优先适用 |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
| 死亡日期 |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
|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
| 撤销 |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
| 婚姻关系 | (1)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2)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 子女收养 |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
| 财产返还 | (1)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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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四 法人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大纲要求:熟悉)
概念
由民法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特征
法人是团体
社团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
基金会
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团体
法人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人格独立是法人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的基础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法人财产独立是其责任独立的物质保障
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法人能够为自己设定权利、承担义务
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出资人对法人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