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分类(大纲要求:熟悉)
主体 | 自然人 | 基于自然规律出生并因出生的事实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
法人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
非法人组织 |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举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
国家 | 国家仅在特定情况下才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如发行国债 | |
内容 |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 |
客体 |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权利、义务的载体 | |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慧产品、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等。其中,物是物权关系的客体;行为是债权关系的客体;智慧产品是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则是人身关系的客体。另外,在法律特别规定情形下,“权利”也可以成为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权利抵押、权利质押等 | ||
分类 | 人身法律关系 | 基于主体的人格和身份而发生、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人格法律关系和身份法律关系 |
财产法律关系 | 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继承关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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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 民事义务(大纲要求:熟悉)
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了满足他方利益所应实施行为的约束;民事义务具有强制性和限定性(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合意)
根据义务发生的依据划分
法定义务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如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的义务
约定义务
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协商确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
根据义务与其主体的关系划分
专属义务
不得与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须由义务主体亲自履行的义务
非专属义务
可以同义务主体发生分离的义务,如金钱给付义务
根据相关联义务之间的地位划分
主义务
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能够独立存在的义务
从义务
在两个相关联的义务中,不能独立存在,须以其他义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义务,如抵押人担保借款人偿还借款的义务
根据义务人行为方式或者内容划分
积极义务
以特定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货物、支付金钱、交付工作成果、移转权利
消极义务
以特定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保密义务、不妨害他人所有权的义务
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