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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的举证规则

原告举证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可以举证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

1)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清单之日提供证据

2)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延期提供证据

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二审证据突袭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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