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举证责任与证据规则(大纲要求:掌握)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与规则
被告举证责任 |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3)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 |
复议维持案件的证据规则 | 审查对象 |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
原行政行为 |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 |
复议程序 | 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 |
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 |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 |
人民法院责令提交证据 | 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 |
诉讼中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 |
延期提供证据 | (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2)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 |
补充提供证据 |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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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