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 行政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大纲要求:了解)
1.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律直接规定)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人、组织、行政机关不适用法定诉讼代理人制度。
2.指定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指定)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1人代为诉讼。
3.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授权)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②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③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原则上书面委托
①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②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③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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