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域管辖(大纲要求:熟悉)
一般地域管辖 |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特殊地域管辖 | 限制人身自由 |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1】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解释2】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解释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起至提起诉讼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不动产 |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 |
共同地域管辖 |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
(1)经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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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