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大纲要求:掌握)
(1)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则(倒置举证)
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被诉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3)司法依法变更原则(司法变更有限原则)
人民法院通常情况下不得变更被诉行政行为,但是在特殊的条件和情形下可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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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