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三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大纲要求:熟悉)
加处罚款、滞纳金 |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提示】罚款系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系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3)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强制执行 | (1)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2)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自行强制执行的特例:金钱给付义务+事先已经查封、扣押) |
划拨存款、汇款 | (1)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2)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
拍卖 |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上缴国库、划入专户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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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