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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二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大纲要求:掌握)

1.一般规定

催告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执行和解程序

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本金、税款本金、行政性收费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

2)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文明执法

1)行政机关不得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企业生产可以采用)

强拆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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