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大纲要求:掌握)
1.一般规定
催告 |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
催告书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陈述、申辩 |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强制执行决定 | 强制执行决定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3)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送达 |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执行和解程序 | (1)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罚款本金、税款本金、行政性收费本金不适用执行和解的减免规定) (2)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
文明执法 | (1)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对企业生产可以采用) | |
强拆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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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