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大纲要求:掌握)
事先批准 |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实施人员 | 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出示证件 |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通知 | 通知当事人到场 |
告知 |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陈述申辩 |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现场笔录 | 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见证人 |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当场实施 | (1)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考点三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大纲要求:掌握)
告知、通知 | 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当场实施 | 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对比:其他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为24小时内) |
期限 |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
解除 |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考点四 查封、扣押(大纲要求:掌握)
标的 |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文件 | (1)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期限 |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0日+30日) (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妥善保管 |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解除情形 |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后退还 | (1)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行政机关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2)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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