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税务行政复议的证据(大纲要求:熟悉)
证据类型 | (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举证责任 | 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证据规则 | (1)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2)行政复议机构依据规定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
(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和解、调解适用范围 | 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
和解后果 |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
调解后果 |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11月前
(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和解范围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
和解规定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
调解范围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
调解规定 | (1)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2)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提示】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11月前
考点四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大纲要求:熟悉)
和解 | 调解 | |
法院是否参与 | 人民法院不参与 | 人民法院参与 |
行为性质 | 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 | 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性质 |
文件执行力 | 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
11月前
考点三 行政复议的中止与终止(大纲要求:熟悉)
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
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 (6)因前述(1)~(3)项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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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