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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方式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审查方向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事实审、法律审;合法性、适当性)

审理依据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听证程序

通知

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公开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听证人员

不得少于2

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听证笔录

1)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2)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并非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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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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