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方式 |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 |
审查方向 | 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事实审、法律审;合法性、适当性) | |
审理依据 | 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务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 |
听证程序 | 通知 | 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具体要求等事项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
第三人 | 第三人不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举行 | |
公开 |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 |
听证人员 | 不得少于2人 | |
主持人 |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 |
听证笔录 | (1)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应当确认听证笔录内容 (2)听证笔录应当附卷,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件的依据之一(并非唯一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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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