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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 行政复议的审理(大纲要求: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人员

应当由2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审理方式

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1)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3)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

4)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审理依据

1)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2)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2023年新增)

审理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2)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查阅权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附带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审查期间

1)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被申请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复议申请撤回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提示】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如自由选择型争议),撤回后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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