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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复议前置型

申请人对规定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自由选择

申请人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加处罚款”不服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此处不包含“提供相应的担保”)

【提示】如相对人仅对罚款不服,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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