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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五 行政复议的申请(大纲要求: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期限的一般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除外

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短于60日,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仍为60日。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期限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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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

法律文书邮寄送达

有邮件签收单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

没有邮件签收单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

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

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事后补充告知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

有履行期限规定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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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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