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 行政复议的申请(大纲要求: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期限的一般规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短于60日,则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仍为60日。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期限的特殊规定
情形 |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起算 | |
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 |
法律文书直接送达 | 受送达人签收之日 | |
法律文书邮寄送达 | 有邮件签收单 | 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 |
没有邮件签收单 |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 | |
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 | 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 | |
事后补充告知 | 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 | |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 | 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 |
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未履行 | 有履行期限规定 |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 |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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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