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共同管辖、指定管辖
(1)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2)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协商确定或者指定受理机关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复议机关 | ||
一般管辖 | 选择管辖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 |
上级管辖 |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安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 ||
自我管辖 | 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 |
特殊管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 设立该机关人民政府 | |
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 | 设立部门或该部门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 ||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名义作出 | 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 ||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 | 继续履行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 ||
转送管辖 | 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 | ||
共同管辖 指定管辖 | (1)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2)同时收到,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10日内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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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