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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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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作出主体

  
  

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

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

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对于特殊管辖,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3.转送管辖

依规定接受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转送管辖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


256人看过 11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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