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回顾6

考点一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大纲要求:掌握)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1.申请人

一般规定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资格转移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人特殊规定

[td]
  

申请复议主体

  
  

申请人

  

合伙

合伙企业

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

其他合伙组织

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有主要负责人

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没有主要负责人

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

推选15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特殊规定

申请人

通常,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委托代理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2)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3)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407人看过 11月前

全部评论(2)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