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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回顾2

考点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大纲要求:掌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3类:自由选择、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3种类型。

1.自由选择

1)自由选择: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选择行政复议的,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复议终局除外)。但提起行政诉讼之后,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税收征管法》: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特例: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可选择国务院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2.复议前置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2)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终局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行政复议法》: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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