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知识点回顾7

考点四 查封、扣押(大纲要求:掌握)

标的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文件

1)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清单

2)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期限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0+30日)

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妥善保管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行政机关承担

解除情形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后退还

1)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行政机关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2)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89人看过 11月前

全部评论(1)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