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四 查封、扣押(大纲要求:掌握)
标的 | 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文件 | (1)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2)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期限 | (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30日+30日) (2)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妥善保管 | (1)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解除情形 |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后退还 | (1)行政机关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行政机关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2)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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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