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不得以罚代移 |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决策 |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
行政执法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1)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2)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 |
公安机关接受 |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书面形式受理);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
公安机关审查 | 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的24小时内书面告知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在3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 |
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相关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1)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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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