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虚开发票罪
犯罪客体 | 国家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 |
犯罪客观方面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 | |
虚开 |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包括:行为人支付手续费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以便提供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介绍他人虚开 | |
虚开普通发票 | 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者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 |
犯罪客观方面 | 情节严重 | (1)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 (2)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30万元以上 (3)5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1)、(2)项标准60%以上 |
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 |
犯罪主观方面 |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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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