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骗取出口退税罪
1.犯罪构成(2023年调整)
犯罪客体 | 复杂客体: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公共财产所有权 | |
犯罪客观方面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行为+结果;没有达到起刑标准的,属于一般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处罚) | |
假报出口 |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 |
其他欺骗手段 |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 (4)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
犯罪主体 | 一般主体(纳税人、非纳税人均可):自然人、单位(不限于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 |
犯罪主观方面 | 故意,且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
2.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逃税罪VS骗取出口退税罪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 |
未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 |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
竞合 |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 |
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构成要件 | ①发票记载事项与客观实际完全相符 ②购货方不知道发票为虚开,且没有能力知道发票为虚开 ③发票经过税务机关认证为真发票 |
法律后果 | 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货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则对购货方不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 |
1年前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