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债权申报规则
申报期限 | 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0日≤ ≤3个月) |
补充申报 |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申报要求 |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
职工劳动债权不必申报 |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
未到期 |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
附利息 | (1)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3)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 |
未确定、未到期 |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滞纳金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
欠缴税款滞纳金 |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
破产案件受理后,欠缴税款的滞纳金应当停止计算,在破产程序中不得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 |
连带债权 |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
求偿权申报 |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不得重复申报) |
连带债务人破产 |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
保证人破产 |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 |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 |
保证人、 债务人均破产 |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 |
挑拣履行权 |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
委托合同 |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付款人 |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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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