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回顾4

【考点】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上述第(4)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清偿规则

外部有先后,内部按比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破产费用,但破产案件的债权人、管理人、债务人的出资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同意,破产程序可以继续进行

238人看过 7月前

全部评论(2)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