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后果
个别清偿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但是,债务人以其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市场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
债务人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
管理人的 挑拣履行权 |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
执行程序、 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
未决民事诉讼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 |
(1)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 (2)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 |
提起新诉 |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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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