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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重整计划草案

草案制作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分组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表决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资人

列席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决议规则

1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时,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3)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批准

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重整计划执行不计入重整期间)

二次表决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强制批准

1)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终止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得批准,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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