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重整期间
管理财产、 营业事务 |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
担保权 暂停行使 |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
借款担保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
取回权 |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
出资人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
董、监、高 |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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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