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瑞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复合彩色钢板。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宏瑞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不灵,企业深陷经营困难,负债超过1亿元。2018年7月,大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维公司”)起诉宏瑞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63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大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宏瑞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大维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发现宏瑞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5月9日,大维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宏瑞公司破产。2019年5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大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时,宏瑞公司尚有一笔对祥云公司的189万元到期货款没有收回。
大方会计师事务所清理债务人债务时发现:宏瑞公司欠利丰公司的380万元债务已由保证人张山代为清偿;宏瑞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提前清偿了一笔540万元的货款债务,该债务本应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鉴于宏瑞公司产品还有一定市场前景,股东王武(持股比例1%)遂提出重整申请。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针对宏瑞公司提前清偿540万元货款行为以及对方已受领的540万元货款,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
A.追回权
B.别除权
C.抵销权
D.撤销权
E.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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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