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日行一练12

宏瑞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瑞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复合彩色钢板。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导致宏瑞公司流动资金周转不灵,企业深陷经营困难,负债超过1亿元。20187月,大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维公司)起诉宏瑞公司,要求支付货款363万元及逾期利息,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大维公司的诉讼请求。因宏瑞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大维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发现宏瑞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59日,大维公司向法院申请宣告宏瑞公司破产。20195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大方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

截止破产申请受理时,宏瑞公司尚有一笔对祥云公司的189万元到期货款没有收回。

大方会计师事务所清理债务人债务时发现:宏瑞公司欠利丰公司的380万元债务已由保证人张山代为清偿;宏瑞公司于2019315日提前清偿了一笔540万元的货款债务,该债务本应于2019430日到期。鉴于宏瑞公司产品还有一定市场前景,股东王武(持股比例1%)遂提出重整申请。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针对宏瑞公司提前清偿540万元货款行为以及对方已受领的540万元货款,破产管理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有(  )。

A.追回权

B.别除权

C.抵销权

D.撤销权

E.取回权

203人看过 8月前

全部评论(7)

8月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