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退伙 | 协议退伙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
声明退伙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强制退伙 | 当然退伙 (法定退伙) |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不包括本项)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口诀:2死2钱1资格) | |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
除名退伙 | 除名情形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
退伙生效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
异议 |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提示】该30日为除斥期间,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算,超出该期限被除名人失去诉权 | ||
退伙结算 |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2)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入伙 |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退伙 |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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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