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租赁合同
概念 |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
特征 | 诺成、双务、有偿合同;具有期限性和持续性 | |
租赁期限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 ||
合同形式 |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
交付 |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 |
使用 |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 |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 ||
维修 |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规定的维修义务 | ||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
妥善保管 |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改善增设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
转租 | 经出租人同意 |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擅自转租 |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
收益 |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租金支付 |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第三人主张权利 |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
承租人解除权 |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 |
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
风险负担 | (1)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2)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
不定期租赁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
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
返还租赁物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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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