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 关闭
设置

回顾1

简单之债

债的标的只有一宗,当事人只能按该宗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

债的标的有数宗,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为履行标的的债

1)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3)成立时给付标的有待确定、在选定前地位平等

任意之债

1)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约定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代用给付)来代替原定给付的债

2)成立时给付标的确定,原定给付与代用给付在代用给付发生前有主次之分

238人看过 8月前

全部评论(2)

8月前

请稍等,正在加载
分享
扫码下载APP 关闭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