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岁生日时,与乙(男,23周岁)在未办理婚姻登记情况下举办了婚礼,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乙的父母将50万元借给乙,用于购买甲乙婚后居住房。
同年5月,乙购买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甲为该房屋装修花费3万元。2002年10月8日,乙为投资获取收益,将其个人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所得30万元在当地购置1套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03年7月5日甲乙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2003年8月乙将所购公寓房出租。2004年7月甲乙的女儿丙出生。2020年5月10日,因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抚养丙并请求分割甲乙的共同财产。法院审理查明:
(1)甲乙对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无书面约定;
(2)甲乙共有银行存款300万元(其中25万元是2019年乙因车祸受伤获得的赔偿金)、公寓房所得租金20万元;
(3)2002年8月,乙为购买股票,以个人名义向丁借款10万元未还。
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婚姻登记及婚姻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婚姻效力待定
B.结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C.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D.2002年4月3日甲乙举办婚礼时,甲乙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E.2003年7月5日甲乙补办婚姻登记,其效力可追溯至20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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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