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特别生效要件。
变动登记 | 登记机关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所进行的登记 |
更正登记 | 更正登记是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同时是对真正权利的初始登记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 |
异议(抗辩)登记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异议登记是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其并不限制登记簿记载的名义权利人对不动产的处分权。只是名义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的,即便事后证明其确无处分权,因异议登记的存在,受让人也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 |
预告登记 |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提示1】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提示2】预告登记旨在保全一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提示3】预告登记作为“债权物权化”的体现,使预告登记权利人得以其债权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同时对义务人的处分权亦构成限制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可认定为“债权消灭”的情形: (1)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 (2)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撤销 (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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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