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适用范围 |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 (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1)税务机关对上述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对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 |
提出 |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
举行期限 |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对比: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未明确规定举行期限) |
通知 | 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
公开举行 | 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
主持 | 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当事人 |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代理 |
放弃听证权利 |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依法终止听证 |
申辩和质证 |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
笔录 | (1)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2)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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