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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回顾——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第四章)

考点一 行政强制的概念与基本原则(大纲要求:掌握)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强调“暂时性”)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的行为

【提示】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例外)

行政强制措施VS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目的

保障性

执行性

发生时间

基础行政决定作出之前

基础行政决定作出之后

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司法主体

法律效果

暂时性、可复原性

终局性

当事人的义务内容

不作为、容忍

作为

行政强制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设定合法、实施合法)

2)行政强制适当原则(合理性原则):当多种行政强制手段都可以实现行政目的时,应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3)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4)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5)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①陈述权、申辩权是基本程序权利

②法律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227人看过 8月前

全部评论(7)

8月前

考点一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大纲要求: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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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2)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应当”不采取)

被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比: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均为“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相对集中行使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链接】

1)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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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996

  
  

行政许可(2003

  
  

行政强制措施(2011

  

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冻结:法律)

被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

不得委托

集中实施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8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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