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二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大纲要求:掌握)
基本原则 | 含义 |
法定原则 | 许可设定法定、主体及权限法定、实施程序法定 |
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原则 | (1)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4)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便民和效率原则 | 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 |
救济原则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
信赖保护原则 | (1)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
监督原则 |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2)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2.税务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启动 | 依职权 | (1)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VS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法律、法规、规章) (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
依申请 | 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 | |
举行期限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并未规定组织听证期限) | |
通知、公告 | 税务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
公开举行 | 应当公开举行 | |
主持 | 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 |
主持人 | 指定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回避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
听证 |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
听证笔录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案卷排他 |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
1年前
考点三 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启动 | 依职权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 |
举行期限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 |
通知、公告 |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 |
费用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 |
公开举行 | 应当公开举行 | |
主持人 |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 |
回避 |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
听证 |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 |
听证笔录 |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 |
案卷排他 |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
1年前
2.税务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变更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书面决定 |
延续 |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税务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1年前
(六)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1.行政许可变更、延续
变更 |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延续 | (1)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
1年前
(五)费用
原则上不收费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 |
申请书格式文本 |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
1年前
(四)期限
情形 | 期限 |
行政许可 |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集中办理 |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上级审批 |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颁发证照 |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需要颁发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的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
1年前
2.税务行政许可
审查 | (1)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核查 | |
利害关系人 | (1)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集体讨论 | 存在争议的或者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 |
决定 | 准予许可 | 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提示】准许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只在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 |
不予许可 | 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制作并送达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者许可专用章)的《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年前
(三)审查、决定
1.行政许可
审查 |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 |
上级决定 | (1)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2)上级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 |
利害关系人 | (1)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相关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不得要求技术转让 |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 (2)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
决定 | 准予许可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不予许可 |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1年前
(二)受理(行政许可、税务行政许可均适用)
情形 | 处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 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 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 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 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税务行政许可: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
1年前
考点二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大纲要求:掌握)
(一)申请
1.行政许可
公示 |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8项公示) |
说明 |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
委托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
形式 | (1)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2)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书面方式) |
真实性 |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不得要求技术转让 |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 (2)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2.税务行政许可
公示 | 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等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公示(8+1项公示) |
委托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
形式 | 具备条件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和网上办理平台等方式提出申请 |
代办转报 | (1)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2)代办转报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申请资料网上传递 |
1年前
2.税务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 相关规定 |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 | (1)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2)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县级税务部门。
1年前
考点一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大纲要求:熟悉)
1.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 相关规定 |
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 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被授权组织(行政主体)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
被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 (1)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提示】被委托的只能是“行政机关” (2)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
相对集中实施(职权转移) |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
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1)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
1年前
考点四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大纲要求:熟悉)
法律渊源 | 设定权限 | 备注 |
法律 | 可以设定 | (1)有关国家基本制度的事项,如采矿许可、草原使用许可、伐木许可等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2)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如公民健康权、环境权、劳动权的许可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设定 |
行政法规 | 可以设定 |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
地方性法规 | 可以设定 |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3)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应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 |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
1年前
考点三 行政许可事项(大纲要求:熟悉)
1.行政许可事项
类型 | 许可事项 | |
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 普通许可 |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
特许 |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 |
认可 |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 | |
核准 |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 | |
登记 |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 【提示】大多数行政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并非所有行政登记事项均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 |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 |
1年前
帖子回复及时提醒
听课刷题更加方便
考点四 行政许可撤销、撤回、吊销与注销(大纲要求:了解)
类型
情形
撤销(纠错)
可以撤销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应当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依照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回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吊销
行政处罚(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惩戒)
注销(程序动作)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