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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第一章

趁热打铁开始学习法律的知识点吧
1346人看过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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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共设国省市县四级税务机构,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中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属于职权行政主体,税务所、稽查局属于授权行政主体。

1)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此外设省、市、县三级地方税务机构。

2)税务所:《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税务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税务稽查局:《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该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又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法》第14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因此,在前述授权范围内,税务稽查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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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职能范围

多方面、综合性(相当于一级政府)

管理某项专门的行政事务

主体资格

职权行政主体、地域性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

举例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

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财政所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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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特征、举例

  

国务院(行政主体)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组成部门

(行政主体)

国务院各部委: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等(部委行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

(行政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信访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等(2023年调整)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行政主体)

公安部管理的国家移民管理局、交通运输部管理的国家铁路局、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化和旅游部管理的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能源局、自然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数据局(2023年调整)

国务院办事机构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1]

中国气象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新华通讯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经过特别授权而享有规章制定权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中国气象局。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因此通说认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属于行政主体。


1年前

2.行政职权的内容

行政立法权

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权力

【提示】并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行政解释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未明确规定的事项作出具体说明补充的权力(行政立法权的补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决定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宜的处理权,如: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以及一定条件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权力

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许可职权范围内,以书面证照或者其他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行政许可系依申请作出)

行政命令权

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要求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要求相对人必须服从的权力,如: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执行权

行政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等,在其所辖范围内具体执行行政事务的权力(未经法律规范允许或者无法定依据的行政执行权不得行使)

行政监督检查权

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等

行政强制权

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权力,包括: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权

行政主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某些未依法履行义务的行为),依法实施惩戒的权力

行政司法权

行政主体作为第三方,在法定范围内对一定的行政纠纷民事纠纷进行准司法性裁判处理的权力,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处理权等(本质上仍为行政活动而非司法活动)


1年前

考点三 行政法的渊源(大纲要求:了解)

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注意制定主体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一般法律)

1)基本法律举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一般法律举例:《税收征管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公务员法》。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补充)

2)法律保留原则: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3)效力仅次于宪法。(2023年新增)

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使行政立法权而非国家立法权)

1)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举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

3)授权立法: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

有关犯罪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不得授权立法。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5,但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6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202110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4.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教材写为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部分内容表述根据《立法法(2023年修正)》整理,与教材表述略有不一致,但对考试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员会、中国人民银、审计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

1)效力等级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2)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3)举例:《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该部门规章已经失效但教材进行了保留)、《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该部分内容表述根据《立法法(2023年修正)》整理,与教材表述略有不一致,但对考试不会有实质性影响)

7.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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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级别

  
  

生效

  
  

备案

  

自治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自治州、自治县

省或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8.其他渊源

1)国际条约、国际协定(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

2)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

3)行政机关制定和经公告发布规范性文件

1年前

考点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大纲要求:掌握)

行政合法性原则(形式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1)行政权力的存在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

行政合理性原则(实质合法性原则)(2023年调整)

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观念,符合情理、事理、法理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宗旨及意图、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地适用法律规范:遵循行政惯例或先例,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2023年调整)

4)行政行为应保持适度,符合比例原则要求(又称“禁止过分”原则)

【解释】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5)行政行为应符合法理、情理及事理要求,符合自然规律、客观性要求和社会道德观念,符合人类理性和公平正义观念

行政应急性原则

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的现行法律依据的或依据紧急状态法作出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不同的措施(一般情形下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行政应急权力行使条件

1)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或危害

2)非法定机关不得行使应急权力,否则无效,除非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

3)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接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的监督

4)行政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遵循合目的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安全原则

【提示】遵循比例原则要求行政应急行为应当适当、适度,尽最大可能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或者最低程度的范围内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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