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复议的类型:必经复议(针对征税行为,复议前置,复议后才能选择行政诉讼)+选择复议(针对非征税行为,此时还可以选择行政诉讼)。(记)
2.★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被申请人(税务机关,认章)、申请人(有登记按登记身份,没登记负责人或推选代表)、第三人(关键字:可以)。
3.★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找爹;注意本级复议的特例-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4.★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时限:60天+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请人按照上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上述“规定”不包括规章。(记)
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记)
10.▲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 |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税务内部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对税务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
税务行政调解行为 | |
不具有强制力的税务行政指导行为,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咨询税收业务问题的答复 | |
其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税务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就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据实答复案件检举人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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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