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注重科目设置的原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11+10):
(1)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11个二级科目:
①应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计算增值税税额,最终转入未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专栏)
借方专栏(减少应交税费) | 贷方专栏(增加应交税费) |
进项税额 | 销项税额 |
销项税额抵减(减少销项) | 出口退税 |
已交税金 | 进项税额转出(减少进项) |
减免税款 | 转出多交增值税 |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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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未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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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未交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下汇总应缴纳增值税的金额,借方为多交,贷方为应交未交)
③预交增值税(纳税人预交的增值税,最终转入未交增值税进行汇算)
④待抵扣进项税额(处于待抵扣状态的进项税额,未来抵扣时转入进项税额)
⑤待认证进项税额(处于待认证状态的进项税额,认证后转入进项税额)
⑥待转销项税额(未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达到时转入销项税额)
⑦增值税留抵税额(“营改增”时的特殊处理,符合抵扣条件时转入进项税额)
⑧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时)
⑨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核算转让金融商品时应交增值税,特殊业务)
⑩代扣代交增值税(购买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⑪增值税检查调整(纳税人被税务机关稽查时,相关科目先通过“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过渡,核实后再转入对应科目)
其中:
a.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之后的余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用退税抵减内销部分的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b.进项税额转出的三种情形:
将外购货物改变用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如职工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对出口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部分(剔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特别提示:因自然灾害等情形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部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须转出。(记)
c.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处理: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红字冲进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d.★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时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纳税金额)
其他收益(按加计抵减的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不存在一般计税方式):
(1)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借方发生额,反映已缴的增值税额;贷方发生额,反映应缴的增值税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的增值税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增值税额。
(2)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无须设置。
(3)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未达到起征点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如“其他收益”)
9.★根据错账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将错账分为当期发生的错账和以前年度发生的错账。
发现当年 错账 | 当月未结账的情形 | 直接调整相关损益的科目 | |
当月已经结账的情形 | 涉及损益的科目,调整“本年利润” | ||
发现上年 错账 | 影响上年税收的情形 | 决算报表编制前 | 涉及损益的科目调整“本年利润” |
决算报表编制后 | 涉及损益的科目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最终结转至“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 ||
不能直接审查出错误的 |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第二步:计算分摊金额;第三步:进行账务处理 | ||
特别提示:对于不涉及损益(税收)的科目,无论是否跨期通常都直接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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