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税种部分
1.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的出租、抵押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房地产交换、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制重组(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等不同行为的征税规定。(关注是否转让、流转)(记)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审核(六步:确定收入总额-确定扣除项目-计算增值额-计算增值率-按照增值率查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得到应纳税额)
①不含增值税收入计算的特殊方法
简易计税的转让收入 | 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 |
一般计税的转让收入 | 不含增值税收入=含增值税收入-扣减土地价款后计算出的销项税额 |
代收费用的处理:不计入收入时,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计入收入时,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
②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第一项(取得土地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地价款+与取得土地相关费用+契税,分期、分批开发、分块转让应分摊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
●第二项(修房子B):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第三项(修房子期间的费用C):房地产开发费用
如果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即C=利息+(A+B)×5%以内
如果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即C=(A+B)×10%以内
超过利息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第四项(税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印花税(2023修改),以及不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可扣除,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不能扣除。
●第五项(加计扣除E):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此项扣除。
加计扣除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即E=(A+B)×20%
(3)销售旧房及其建筑物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核
①地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②房成本: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不足1年超过6个月,按1年),契税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记)
③税: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销售、转让);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85%以上;未超过85%,转为出租、自用;满三年;注销税务登记)。(记)
(5)税收优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20%的免征;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
7.▲契税
(1)纳税人和征税范围:产权承受人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房屋买卖、房屋赠与(不包括法定继承)、房屋交换(交换价值不相等时,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2)幅度比例税率为3%-5%。
(3)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 | 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 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 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
特别提示: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2023新增) | |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 (2)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税务机关核定 |
(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或法律文书等生效当日、或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或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当日;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缴纳。(记)
(5)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纳契税。
(6)个人购买住房
购买住房面积 | 唯一住房 | 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
≤90平方米 | 1% | 1% |
>90平方米 | 1.5% | 2% |
(7)契税退税规定:判决或者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记)
1年前
6.●环境保护税
(1)计税依据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应税大气污染物征前三项污染物;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税 |
应税固体废物 | 固体废物排放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违规按产生量计算) |
应税噪声 | 按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分别计算,累计征收;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减半征收 |
特别提示:出现虚假纳税申报等违法违规情形的,按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税固体废物产生量作为排放量。 |
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2)税收优惠
减税政策:排放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低于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收。
暂免政策: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等。
(3)纳税申报: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应税污染物排放地。
1年前
3.▲房产税
(1)房产税的征税对象、范围、纳税人:房产(有顶有墙有柱);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产权所有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房产税计税依据的审核
①从价计征时(1.2%):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计征。
其中,房产原值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确定,包含在账簿“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购价),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记)
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或重新评估。
独立地下建筑物从价计征的规定(不含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
工业用途房产 | 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 | 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②从租计征时(12%、出租住房4%):按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记)
(3)税收优惠: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后,企业停产闲置不用的房产、因大修理停用在半年以上的房产等,报请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暂免或暂不征收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4)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次月;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1年前
2.印花税
(1)◆印花税纳税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证券交易人(不对受让方征收)和使用人;不包括合同担保人、证人、鉴定人;自行贴花+汇贴或汇缴+委托代征法。
(2)◆计税依据:以凭证所载金额;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借款 合同 | 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只填开借据,应以借据所载金额计税。 |
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 |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按借款合同贴花;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 | |
承揽 合同 | 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为计税依据;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的,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的,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
融资租赁合同 | 收取或支付的租金 |
买卖合同 | 以物易物的易货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 |
建设工程合同 | 合同约定的价款 |
技术合同 | 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
财产保险合同 | 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
产权转移书据 | 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
应税营业账簿 | 以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
证券交易 | 成交金额 |
(3)适用税率
征税对象 | 适用比例税率 |
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 0.05‰ |
营业账簿 | 0.25‰ |
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 0.3‰ |
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和股权转让书据 | 0.5‰ |
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和证券交易 | 1‰ |
(4)印花税减免税税收优惠
①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②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③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④“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⑤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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