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记)
适用范围 | 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
税务处理方法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递延期的规定 | 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投资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
停止递延规定 | 5年内转让或投资收回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将股权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
1年前
(2)特殊性税务处理(记)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 |
债务 重组 业务 |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股权 收购 业务 |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 |
资产收购业务 | 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 |
企业合并 | 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 |
企业 分立 |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 |
股权、资产划转 |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可以选择: |
特别提示:以上交易中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1年前
7.★扣除项目
(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审核(填写:(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行次,福利费14%、工会费2%、职工教育经费8%限额扣除)
①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准予据实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费;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区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
②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关注何时支出)
a.立即可以行权: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工资。
b.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税前扣除。满足条件可行权时:计入行权当年工资薪金支出的金额=(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值-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作为行权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③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允许当期全额扣除的情形,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等、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需单独核算。
④社会保险费用及相关保险费扣除的审核:基本部分,合理;补充部分,限额5%;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扣除,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2)利息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核
非关联企业间(单限:限利率) |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
关联企业间(资本弱化,双限:限本金、限利率) | 超过规定债资比标准(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别提示:如果企业能按照相关规定证明,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
(3)借款费用与汇兑损失的扣除:资本化部分分期扣除,费用化部分当期扣除。
(4)永续债所得税处理:具有债务特征的永续债,可以比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具有权益特征的永续债比照股息、红利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购买方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发行方可税前扣除)
(5)佣金和手续费限额扣除的审核:限额,保险企业18%、房地产企业10%、其他企业5%+支付方式(机构需转账,个人可现金)。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审核: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提高到30%;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扣除;筹建期间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全额扣除;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分摊各自扣除。
(7)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审核:双限额,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损益、其他收益等)5‰以及发生金额60%孰低;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
(8)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核:间接捐赠;限额会计利润12%,结转3年;允许当期全额扣除的特殊情况,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
特别提示:公益性捐赠申报表填写“四步法”
①视同销售收入;②视同销售成本;③调整营业外支出(填写扣除类调整“其他”栏次);④与限额相比较(填写“捐赠支出”栏次)。
(9)其他可以扣除的项目: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非居民企业合理分摊的总机构费用等;使用分割单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10)不得扣除项目的审核: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合理;违约金、罚息、诉讼赔偿可以在税前扣除。
(11)税前亏损弥补: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弥补期限(中间不得中断,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先发生的亏损先补,后发生的亏损后补;一般情形5年,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由5年延长至10年,困难行业企业、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外亏不得抵内盈,外盈可以抵内亏)
(12)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1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通常不得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最低年限(10、20、3、4、5)。
(14)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特殊情形: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方法(全部制造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不得再变更。(记)
自2021年起,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2023新增)
特别提示:中小微企业一次性扣除规定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①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②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特别提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以发票载明金额(如有),购置资产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为计税基础,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15)无形资产的所得税处理(2023修改):
2022年10月1日以前:一般企业研发费用或摊销加计扣除75%/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100%;
2022年10月1日以后:研发费用或摊销加计扣除统一为100%。
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开发的,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研发的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共同开发的税务处理,分摊。(记)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扣除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2023新增)
(16)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
(1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实际、法定损失可扣除,减值准备等预期损失一般不可扣除,需进行申报再扣除,填写A105090;现金、存款和应收及预付款项、贷款类等货币资产损失以及存货、固定资产、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以净损失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年前
6.◆以最高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的情形: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
7.▲抵扣已纳消费税的审核:15个税目;酒(葡萄酒、啤酒除外)、小汽车、摩托车、高档手表、游艇、涂料、电池没有扣税规定。
8.★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进行销售或连续生产
进行销售时 | 委托方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 | 不再缴纳消费税 |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 | 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交少了补) | |
进行连续生产时 | 用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如收回香水精连续生产香水) | 已纳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
用于非消费税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如收回香水精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 不予抵扣,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计入消费品成本 |
1年前
14.★预缴税额的审核:考前3天突击(记)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和计算增值税的方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 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 | 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预征率 | 2% | 3%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 9% | 3% |
进项税额 | 可以抵扣 | 不得抵扣 |
计税销售额 | 全额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 差额计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应预缴税额 |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 应预缴税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的审核
①一般纳税人预缴的方法和计算增值税
a.一般计税方式下预缴增值税: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3%=预收款/(1+9%)×3%
b.选择使用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的计算以及适用税率9%: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契税等不得差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②简易计税方式下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征收率)×3%=预收款/(1+5%)×3%
(3)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和计算增值税的方法(预缴时,非自建能扣自建不能扣)
①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非自建 | 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简易计税方法 |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
自建 | 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简易计税方法 |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②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按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无论自建还是非自建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 非自建: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
自建: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特别提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和计算增值税的方法(参照简易计税方法,不包括其他个人)
a.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b.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4)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的审核(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才预缴)
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老项目) |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 | 应交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 |
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 只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
预缴地点: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 |
特别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针对住房有特殊规定)
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②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类不动产(如,商铺),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1年前
5.◆适用税率
基本税率:13% | 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特别提示:销售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
较低税率:9% |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较低税率。 特别提示:出租建筑施工设备并配备操作人员,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生活必须类、文化用品类、农业生产类、初级农产品,基础电信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不含仅撮合的)”等情形适用9%税率。 |
低税率:6% | 纳税人销售上述之外的服务、无形资产(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低税率。 |
适用零税率:0 |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或者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特别提示:航空运输服务按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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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时: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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