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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知识点分享

1、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免不退。2、资源税在开采或生产单一环节征收,已税产品销售或加工后销售均不再纳税。
3、征税对象选矿轻稀土、中重稀土、钨、钼;钠盐、钾盐、镁盐和锂盐。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应当依法缴纳资源税;但是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1)自采原煤连续生产洗选煤,原煤不计税
  (2)自采原煤连续生产煤炭制品,原煤视同销售计税
  (3)自采原煤用于投资、分配、交换等,原煤视同销售计税


1219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7)

税收优惠免征:1)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2)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减征:1)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2)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3)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4)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酌情减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决定减免的: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2)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小微普惠: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其他减免:1.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其中既有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又有不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按照免税、减税项目的产量占比等方法分别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4.纳税人享受资源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

1年前

计税依据:(一)从量定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二)从价定率
1、一般销售: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增值税),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2、视同销售:

情形: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应计征资源税。

销售额: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4)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公示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5)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3、混合销售混合加工

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加工的,准予扣减外购金额或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

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外购的金额和数量,为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外购原矿+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外购选矿+自产选矿混合为选矿销售,可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选矿的购进金额或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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