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应该注意的是,填写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栏次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1%)。
若纳税人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其中部分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部分选择放弃减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应栏次,此时填写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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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增值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缴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