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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直接转让限售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计税依据和申报。 2.个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个人直接转让限售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计税依据和申报。

2.个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计税依据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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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①个人通过合伙企业持有限售股出售时,合伙企业应以限售股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上述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通常采取先分后税原则,个人分得的经营所得,按经营所得适用的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10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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