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于2021年5月22日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入库。2023年4月发现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计算错误多缴50万元,在2023年4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部分税款属于2020年度的税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退还期限,决定不予退还,于2023年4月25日制作相关文书,并在2023年4月26日送达该公司签收。
(1)该公司多缴税款是否可以退还?请简述政策规定。
(2)对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决定,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从哪一天开始多少天内提出申请?
(4)该公司应向哪个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5)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最长可以延期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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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