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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21522日完成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入库。20234月发现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计算错误多缴50万元,在20234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部分税款属于2020年度的税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退还期限,决定不予退还,于2023425日制作相关文书,并在2023426日送达该公司签收。

1)该公司多缴税款是否可以退还?请简述政策规定。

2)对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决定,该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从哪一天开始多少天内提出申请?

4)该公司应向哪个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5)复议机关受理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复议决定?最长可以延期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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