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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专用发票

某建筑安装企业G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2020年从一般纳税人B经销商处购入一批仿古灯具,取得B经销商自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G公司按合同约定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相关款项,取得发票经过用途确认后抵扣进项税额,并将不含税价计入成本费用科目。

20216月份,G公司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通知,B经销商在2021年年初已经走逃失联,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认为其上一年度从B经销商取得的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故要求G公司将已抵扣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交增值税。G公司所购灯具的不含税成本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调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补交税款。以上补缴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G公司接到上述通知后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了核实申请,阐明业务的真实性,说明其进项税额抵扣和相关支出税前扣除具有合理性,认为不应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

问题:

1.请判断G公司的相关处理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若税务机关认定B经销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G公司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13人看过 1年前

全部评论(4)

2.1)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项至第项为必备资料。

3)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上述第(2)项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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