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年前
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6)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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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