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准予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依照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注意事项
(1)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
(2)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
(3)在审核转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把握此种情形只发生于可持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要注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要以原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前提,并审核转回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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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前